婚姻情感面
子女監護權專案
詳細介紹
如何為孩子的未來鋪設一條最有利的道路,是在婚姻雙方關係結束下所必需要爭取的。
不過爭取離婚監護權沒有想像的容易,要熟知法律條例或具備協商技術,才會懂得在協商的過程中掌握優勢,
另一方面進行蒐證,在法庭上提出相關事證,才有利於爭取監護權,而一般民眾無法做到,要藉由各界的專家才能達成。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
並不是說配偶經濟條件優渥或是自己本身有疏失(外遇通姦),孩子的監護權就一定變成無法爭取,
其中有著許多可以控制的因素,其中一項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訪視官的訪視報告,
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列十條: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 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 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 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 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 子女的意願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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