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疑難協助

各類官司蒐證調查

詳細介紹
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提及:
「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56年1月28日及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參照)

證據能力又稱「證據容許性」,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的資格。
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官司訴訟備受阻礙寸步難行,搜查證據卻無法放下生活重擔,自身權益受損卻找不到相關可證明之內容,
縱使對方舌燦蓮花,小心縝密,讓證據為您說話,將劣勢轉為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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