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教戰守則
監護權Q&A
當婚姻到了盡頭,無非就是為了子女監護權、撫養費而爭吵,
為人父母的,肯定希望小孩在自己身邊長大,
但雙方走到這步時,不可能輕易地退讓!!!
Q1.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A: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
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
不過父母還是要有基本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2.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A: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
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
都可以由父母親互相溝通進行協議,
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Q3.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A: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就不必負擔生活費用!」
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
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
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即年滿20歲)為止,
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有監護權之一方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進行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
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4.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A: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
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
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
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親權」之訴。
Q5.對方如果不付撫養費,她/他為何可以看孩子?
A:在法律上,被剝奪親權(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對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以及給付撫養費之義務。
然而是否可以因為對方不給付撫養費用,就拒絕對方會見子女?答案是不行。
因為對於子女之會見交往是基於身為父母天生即享有之權利,
不會與給付撫養費之義務形成對待關係,因此不給付撫養費用仍然可以主張會見子女。
然而,如果對方是惡意不給付撫養費,
而且又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對方會見子女將會嚴重妨害子女之利益者(例如對方有暴力行為之跡象等),
仍然可以試著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來改變原本約定的會面交往方式。
Q6.何謂合作式父母?
A:合作式父母包含善意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觀念,
國內外亦有許多研究顯示,父母若能合作教養孩童,將可降低其因父母分離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孩童身心也更能穩定發展,以下原則給您參考。
「兩個不要」:
不要藏匿未成年子女或禁止對方探視,
不要再未成年子女面前批評對方。
「三個努力」:
努力與對方建立未成年子女教養方式的一致性、
努力與對方溝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探視或照顧方式、
努力與對方保持良性的互動關係,
讓未成年子女感受到父母不間斷地關愛與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