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本票不代表就是對方詐欺 怎麼告看這裡
律師蔡念辛答:
根據讀者疑問,推測狀況是借錢給別人,借款人(債務人)有簽立本票交予債權人,事後卻未依約還款。
因此,若可以證明借款人一開始就無意還款、甚至根本沒有清償能力,卻用欺騙方式騙取債權人相信其有還款能力才借款,可提出相關證據,向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地檢署提出詐欺取財罪告訴。
但多數借款簽立本票,事後不能正常還款的情形,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這類型案件即使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通常也是不起訴處分結案。因此建議讀者,若無法舉證債務人在借款時就有意欺瞞,應依循民事程序行使債權 。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債權人)可檢附本票正本,向發票人(債務人)提示請求付款;若遭拒絕付款,可向發票人住所地或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所屬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
法院審核本票應記載事項正確,就會核准,持本票裁定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禁止、查封等強制執行程序,藉以清償債權。(郭芷余/採訪整理)
全文引自蘋果日報報導 【法律問蘋果】持有本票不代表就是對方詐欺 怎麼告看這裡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appledail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