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跟你想的不一樣
詐欺 跟你想的不一樣
最近好多人都問丁律師類似的問題:
「為什麼我不能告詐欺?」、「為什麼他明明騙我,卻不會成立詐欺?」
最常出現的例子大多 是這樣:
丁律師:「蘇利斯,我們是老交情了,我等等要繳保護費,借我200塊吧!」
蘇利斯:「可以是可以,但是你什麼時候還?」
丁律師:「下個禮拜收到老婆發的零用錢就還你。」
一周後
蘇利斯;「你發零用錢了吧?200還我。」
丁律師:「可是我這禮拜不乖,被扣零用錢,無法還你了」
蘇利斯:「可惡!你居然騙我!」
刑法上的詐欺有一定的條件,必須要受害人因為對方使用騙術或是說謊而把財物給對方才會成立詐欺,
簡單的說就是「先被騙,才拿錢出來」。以上面的例子,必須要丁律師一開始用來說服蘇利斯的理由
「繳保護費」這件事情是假的;或者是「下個禮拜領零用錢」這件事情是假的才會成立詐欺。也就是說,
蘇利斯是基於我故意給的錯誤訊息而將兩百塊拿給我,這樣的狀況才會成立詐欺。
但是,如果「繳保護費」這件事情是真的,同時「下個禮拜領用錢」這件事情也是真的。
但是我卻在領到零用錢之後沒有把錢還給蘇利斯,而是全部都拿去繳中華電信499吃到飽的違約金,
這樣會成立詐欺嗎?答案是絕對不會的!為什麼???因為我是失約在蘇利斯把錢給我之後啊!
「先拿錢,才被騙」是不符合詐欺罪的要求的喔!
你可以想想,有多少人欠銀行錢還不出來,他們應該都是後來才還不出來的。
如果這些人都是詐欺的話,台灣的監獄恐怕要蓋得比7-11多才關的完了。
那麼,如果真的遇到「先拿錢,才被騙」就真的拿他沒辦法了嗎?
當然不是啊!你還是可以用民事訴訟把款項追回來。像是上面的例子中,
蘇利斯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以借貸關係向法院請求我要償還他200元。